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线索。具体范围如下: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土地、林业、草原、矿产、水产等资源等受到破坏的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等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罚没类、费用类等基于国家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等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各项资金,以及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国土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等。
第三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旌阳区区域内管辖;
(二)属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三)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四条 控申部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统一受理工作,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线索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并分流到民行部门进行具体核查。
第五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第六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本院核实并立案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进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案件办理的需要,可以对举报人先行给予一定的奖金。
第八条 本院成立举报有功人员奖励认定领导小组,负责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认定。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综合因素提出奖励意见和奖励数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控申部门,具体承办奖励认定工作。
给予奖金奖励的,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500元-3000元,对于社会影响力特别巨大的案件的奖金数额由举报有功人员奖励认定领导小组另行讨论确定。
第九条 检察长批准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后,举报奖金的发放由控申部门负责。控申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本院或者其认为适宜的地方领取。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本院控申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院依职权决定。依职权决定奖励的,可以事先征求举报有功人员意见。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三)电子邮箱举报
(四)两微一端举报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举报线索奖励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举报人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线索登记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等,实行“一举报一档案”,相关材料统一由控申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